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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保险经纪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

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的;

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