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保险经纪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保险经纪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