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保险经纪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保险经纪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受到其他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自知道该业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