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章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可以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基金销售从业资质: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只能在一个保险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基金销售人员离职时,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机构名义销售…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以下情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