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可以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

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最近1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具有在保险机构2年以上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