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基金销售从业资质:

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

通过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科,获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符合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所在保险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后,可以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任何销售人员未经所在保险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不得办理基金销售和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