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根据履职需要,积极参加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业社团组织和其他社会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培训: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每年不少于100学时,其中董事,监事,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培训每年不少于… 第九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培训纪律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中国保监会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个人及所在机构视情况采取通报、监管谈话、发监管函等相应措施…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