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培训: 在职期间更新知识、提升能力的各类岗位培训; 首次担任董事、监事和相应层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 应对解决行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门业务培训; 其它培训。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