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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培训:

在职期间更新知识、提升能力的各类岗位培训;

首次担任董事、监事和相应层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

应对解决行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门业务培训;

其它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