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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和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