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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根据履职需要,积极参加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业社团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