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每年不少于100学时,其中董事,监事,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培训每年不少于10学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