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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保险机构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