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发展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保险机构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完成。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