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材料申报 第六十二条 申请发起设立或者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或者投资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基本情况类材料包括以下具体文件: 第六十四条 财务信息类材料包括以下具体文件: 第六十五条 公司治理类材料包括以下具体文件: 第六十六条 附属信息类材料包括以下具体文件: 第六十七条 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除提交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十九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和受让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有关司法文件。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权质押或者解质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更名时,应当提交股东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