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参与增资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退股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以及减资金额;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新增股东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参与增资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退股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以及减资金额;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新增股东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