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权质押或者解质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质押和解质押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质押或者解质押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或者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有关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
出质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说明;
股东关于质押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的声明,并承诺如提供不实声明将自愿接受监管部门对其所持股权采取处置措施;
截至报告日股权质押的全部情况;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书面报告应当包括出质人、债务人、质权人基本情况,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权的数量,担保的范围,融入资金的用途,资金偿还能力以及相关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质权人为非金融企业的,还应当说明质权人融出资金的来源,以及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关联关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