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节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投资保险业的风险提示教育。 第十条 申请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 第十一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分支机构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代表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代表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或者代表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二章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