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可行性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业务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和经营管理策略等;

筹建方案;

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