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被引用 关于违规受处罚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