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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设立申请书;

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