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设立申请书; 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