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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开业申请书;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

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