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尽职报告。尽职报告主要包括: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评价和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会议免除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者责令撤换的,中国保监会在指定的媒体上给予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失职给公司、股东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独立董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