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尽职报告。尽职报告主要包括:
参加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次数及原因;
发表意见的情况,包括投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及原因;
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途径和存在的障碍;
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所做的其他工作和贡献;
本年度自我工作评价和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工作的评价。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尽职报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参加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次数及原因;
发表意见的情况,包括投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及原因;
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途径和存在的障碍;
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所做的其他工作和贡献;
本年度自我工作评价和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工作的评价。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尽职报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