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明显损害公司、股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明显违反本办法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本人不主动报告的;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
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明显损害公司、股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明显违反本办法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本人不主动报告的;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