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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节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准入和退出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并报送以下材料: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显著危及保险公司安全经营时,中国保监会可责令保险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非保险子公司的股权,或责令降低持股比例。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保险母公司未达到审慎监管要求,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限期处置其持有的非保险子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得款…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自行或依照中国保监会要求处置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应当在处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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