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保险母公司未达到审慎监管要求,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限期处置其持有的非保险子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得款项用于改善相关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