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准入和退出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准入和退出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显著危及保险公司安全经营时,中国保监会可责令保险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非保险子公司的股权,或责令降低持股比例。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