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显著危及保险公司安全经营时,中国保监会可责令保险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非保险子公司的股权,或责令降低持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