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准入和退出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准入和退出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并报送以下材料: 中国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重大股权投资应提交的材料; 共享服务或管理的具体方案、风险隔离的制度安排以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措施等。 保险公司在本办法发布以前已经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