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该保险公司属于保险集团的成员公司;

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集团内其他保险类成员公司,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

拟投资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主要为该保险集团提供共享服务;

中国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直接股权投资应满足的条件。

前款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为母公司的保险集团和以保险公司为母公司的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不得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限期调整其股权结构,报中国保监会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