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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声誉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公司治理、市场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充分考虑声誉风险,防范影响公司和行业声誉的风险发生。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主动发现和化解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推广、理赔服务、资金运用、薪酬规划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声誉风险。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进行声誉风险事前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制定相应预案的情形包括: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披露机制,做好媒体服务和公共关系工作,避免造成公众误解和媒体误读,引发声誉风险。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与投诉处理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客户合理诉求,防止客户投诉处理不当引发声誉风险。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舆情监测与分析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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