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第三章 声誉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声誉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披露机制,做好媒体服务和公共关系工作,避免造成公众误解和媒体误读,引发声誉风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