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进行声誉风险事前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制定相应预案的情形包括:
拟进行重大战略调整,进行并购重组,参与重大项目;
拟进行产品、服务及销售模式等重大商业创新,实施重大商业营销和媒体推广方案;
拟发布年报或披露有关公司经营业绩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主要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或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拟提起或涉及重大法律诉讼;
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已进入行政调查或处罚程序;
出现较大规模的集中退保事件,或较大规模的有关投保人、营销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事件,可能面临大范围的理赔;
其他明显可能导致声誉风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