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向声誉风险管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投诉处理、合规审查、审计稽核过程中发现的声誉风险情况;

参与公司声誉风险排查和评估,对防范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声誉风险提出专业建议;

参与公司声誉事件核查与处置方案制定,对声誉事件核查和处置方案提出专业建议;

落实声誉风险防范和声誉事件处置中与本部门或分支机构有关的决策;

其他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