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应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负责声誉风险管理。专门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实施公司声誉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声誉风险的综合建议;

负责公司日常舆情监测,及时识别并报告声誉风险;

负责公司有关声誉事件的研判与核查,提出处置声誉事件的综合建议;

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控制声誉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

指导、协调、监督其他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决策;

存储、管理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