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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职责包括: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发挥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工作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决策、响应和执行效率。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应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负责声誉风险管理。专门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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