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筹建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2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第十三条 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