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