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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开业标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业标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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