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2年。
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内控制度完善。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