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3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

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