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自行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最近1年内撤销分支机构3家以上的;
最近1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3次以上的;
最近6个月内发生过5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