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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以下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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