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