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
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
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