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以下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持有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实际权益持有人或其他最终受益人;
与保险公司在借贷、担保等方面存在依赖关系的企业;
连续三年及以上与保险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协议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