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一个年度内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同一个保险公司与多个关联方在同一笔交易中的金额,应合并计算进行认定。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