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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与比例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金额以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应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计算。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保险公司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与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及其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金额并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主体不属于保险公司关联方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动态监测关联交易的各项金额及比例,建立预警和管控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以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状况以及所受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对保险公司适用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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