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
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符合上述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