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与比例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与比例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及其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金额并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主体不属于保险公司关联方的除外。 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