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
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
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
保险业务类:包括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及分入、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
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
银保监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事项,按照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但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已受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除外。